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3-13 11:26
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中特别提到“依法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裁定没收‘红通33号’黄艳兰等违法所得,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震慑。”何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它对依法惩治腐败有何作用?
2013年1月1日,经过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三章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依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特别诉讼程序对该违法所得的追缴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定。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高度一致。
正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和纪委监委积极推进对“百名红通人员”33号黄艳兰的追逃追赃工作。2018年11月15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实施了贪污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财产属于黄艳兰贪污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这也有力推动了对黄艳兰的追逃追赃工作深入推进。
2013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缺席审判制度仍然是空白点,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研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外逃腐败分子本人的判决问题,补充了监察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填补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空白。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到缺席审判制度,“天网”越织越密,不断释放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罗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