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6-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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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规定的六大类监察对象中,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究竟包括了哪些人?如何正确理解它的涵盖范围?
为了防止出现对监察对象列举不全的情况,避免挂一漏万,监察法设定了“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个兜底条款。但是对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解释,判断一个“履行公职的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标准,主要是其是否行使公权力,所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是否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
总的来说,监察对象的范围,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在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等。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范围的公职人员,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