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6-16 06:46
近年来,全国各地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积极、稳妥地处理了一些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实践中,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对酒驾醉驾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到位、处理不恰当等问题。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相关问题谈几点体会。
立案程序要避免机械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党员酒驾醉驾等违法情况,会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酒驾醉驾类案件均实行快查快办,有严格的办案时限要求,该类案件的证据链条也较为清晰、客观。因此,待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党员干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党员干部存在违法行为,且未发现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要核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不需要经过初核程序即由监督检查部门直接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样可以大大节省办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
立案后开展核实工作要避免形式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因此,在给予酒驾醉驾违法但不涉及犯罪的党员党纪处分时,纪检监察机关须经过一定核实程序,不能不经核实,直接照搬行政机关的认定,对党员作出党纪处分。实践中,应当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核,主要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审查人对行政处罚的态度,包括了解是否存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可能影响处理程序、处理结果的情况。
审查过程要避免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酒驾醉驾的党员党纪处分过程中,承办人员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局限于被审查人饮酒驾驶问题,还应增强审查敏锐性,将目光着眼于追溯违法行为的“前因”,运用系统关联的思维方式挖掘有价值的线索。在审查过程中,除核实被审查人酒驾醉驾的基本事实外,还应把监督触角延伸到违规吃喝查处上,及时了解饮酒事由、参加宴请的地点、参与吃喝人员信息、费用及支付渠道等情况,深入核查酒驾醉驾背后是否存在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对明确构成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坚持依纪依法同步审查,查深查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量纪处理要平衡。在办理党员干部酒驾醉驾案件中,笔者认为,在具体量纪上,应在全面把握事实和情节的基础上,从三个层次对该类案件确立一个相对明确的考量标准:一、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或醉酒驾驶但因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没有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情况下,一般给予党纪轻处分较为适宜。二、党员因醉酒驾驶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定性为涉嫌犯罪行为,并给予党纪重处分。实践中,一般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都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於苗燕 余良任 作者单位: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