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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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继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后,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在宪法框架下,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实现法法衔接,推动反腐败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深入开展的具体行动。为更好学习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即日起,本网和中国纪检监察报联合开设“法法衔接20讲”专栏,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规定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突进,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然要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进程协调统一,同频共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法治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监察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职能和职责,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将对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发挥重大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决策部署,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理解和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监察法不仅仅是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查清犯罪事实,更根本的是为了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监督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使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对公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智慧,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监督道路,而不照搬别国模式,走西方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路子。国家监察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通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形成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自我监督的难题,为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