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9-1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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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保证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监察法对如何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作了相关规定。
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报复陷害主要是指监察对象出于报复的目的,采取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等方式,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实施陷害的行为。
诬告陷害主要是指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告发陷害监察对象,意图使他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刑事追究等的行为。这里既包括以使监察对象受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为目的而诬告其有违法违纪行为。
有上述报复陷害或诬告陷害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