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7日
08:30
近日,南宁市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的第一起处级干部留置案件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被告人梁雁喜以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对梁雁喜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梁雁喜担任上林县水利局局长期间,私设小金库,收受工程承揽单位缴纳的“工程管理费”、工程结余款、设计费等费用共计373.228739万元,用于职工福利、公务接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发包和招标、工程款拨付、施工协调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雁喜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梁雁喜在单位受贿罪的指控中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将部分贿赂款退还给行贿人,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南宁市纪委监委)
编辑:严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