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6-18 06:30
“都怪我法律意识淡薄,自认为即便挪用了单位公款,大不了把我开除了,没想到却失去了自由……”回想起自己的所作所为,吉林省敦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原出纳员季某无比悔恨。
心存侥幸 挪用公款
季某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具体负责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资发放、报销等工作。
2017年9月29日,季某像往常一样,去银行取出5000元现金用于单位报销和发放工资使用,剩余1000多元现金需要存入保险柜。季某看着手上这笔现金,突然萌生了一个邪念:钱在保险柜里放着,也没有人会细查,正好最近想买点化妆品,先借用一点,过后还上就好了。心存侥幸,季某迈出了挪用公款的第一步。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从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季某先后16次在现金支票上私自填写金额并加盖公章,将单位公款提取现金不入账或少入账,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花销。
贪图享乐 步入歧途
“挪用的公款,基本上都用来买化妆品和衣服、请朋友吃饭、旅游和家庭开支。”季某接受监察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被挪用公款的去向。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季某工资不高,但夫妻二人都有收入,足够满足一家人的正常生活开支。但是季某常常过度消费,仅依靠工资收入根本无法满足其高消费需求。爱慕虚荣、贪图享乐、奢靡消费的她。
“我喜欢打扮、购物,工资不够用,最初我没想那么多,只是没有按规定把单位的钱放进保险箱,自己想买东西的时候就花掉了,想着开了工资就还回去,可是不知不觉就欠了单位很多钱,想还也还不上了。因为贪图享受而失去自由,现在想想真是太不值得了!”季某悔之晚矣。
据办案人员介绍,季某挪用公款最小一笔是500元,最大一笔是1.2万元。“雪球越滚越大”,季某在8个月内16次挪用公款11万余元。
问题败露 主动投案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临近年末,因会计要对单位账目进行审核,季某也了解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依法履行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范围,自己的公益性岗位也不例外。形势的变化让季某胆战心惊,生怕自己挪用公款的事情被发现。
季某手头没有存款,为尽快还清欠款,曾多次以不同理由向价格认证中心的多名同事借钱。频繁借钱引起单位负责人的怀疑,随后其要求会计对单位账目进行核对,发现单位银行流水存在很大问题,于是找到季某本人谈话。
面对领导的质疑,季某自知此事已无法隐瞒,到敦化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承认了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消费的违法事实。
最终法院判决,季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季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吉林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薛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