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11 14:20
9月10日,北京市纪委监委公开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因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等问题,怀柔区委原副书记、区政府原区长卢宇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近年来,因违规借车挨处分的党员干部不在少数。例如,今年2月被开除党籍的河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靳绥东,其违纪情形就包括“向私营企业主借车供其家属长期无偿使用”。
借车,看似“小事儿”,却决不可“小视”。
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新型违纪行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常打着“借用”的旗号,违规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更有甚者,通过民间借贷大肆获取利益变相受贿,并堂而皇之地认为这些都不是大问题,不属于违纪。
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示好。党员干部向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对象借车,实际上出借的是手中的权力,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例如,广东省四会市水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志森,借用当地承接改河工程老板吴某价值50多万元的进口越野车后,对吴某有求必应,为其大开绿灯,妨碍了公正执行公务,也由此埋下了他自己身陷囹圄的“伏笔”。
针对这类问题,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第九十条,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列入违反廉洁纪律的情形。《条例》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头比较关键的一点,是区分“违规借用”与“正常借用”。“违规借用”强调的是,党员干部与提供车辆的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如果是亲属、朋友之间的正常借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不在此限。
需要补充的是,上述规定是以真正的“借用”为前提,即党员干部在借用时应有归还的本意。如果是怀着非法占有的故意,打着“借”的旗号收受他人财物,就成了受贿行为,就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
还有一种情况。公车改革后,有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把手伸向了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还美其名曰:“我借车主要是满足工作上的需要,若有人问起来,就说是为了公事”。这样是否就行得通了呢?
其实,公私之间有楚河汉界,并不允许随便跨越。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2014年7月,《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重申了这一规定。2017年12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这些规定,任何机关单位都严禁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否则就要受到依纪依法处理。
2013年11月,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镇长田林平指令隶属于镇政府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樟湖电力站,将一辆北京现代牌新车“借给”镇政府,美其名曰“公车公借”,并要求樟湖电力站“好人做到底”,报销使用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2015年5月,田林平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其他4名责任人被追责。
违规借车,名为“借车”,实为违纪,党员干部切不可自作聪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