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3日 17:25
庭审现场
现年49岁许慧珍,原系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稽核股股长,2008年12月至2018年4月,许慧珍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48.43万余元。11月6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慧珍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许慧珍先后担任大新县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大新县失业保险管理所副所长、大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稽核股股长,负责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2008年,因国家出台新政策。大新县人社局安排由劳动保险所经办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同年12月,许慧珍与其丈夫黄金昌(时任大新县那岸水电站副站长,另案处理)获悉曾到过大新县那岸水电站参加建设的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于是两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编造、篡改工资发放数据的方式,为黄金昌的父亲、母亲及叔母3人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事宜。在相关申请材料通过审批后,于2009年1月起获得发放养老金。2009年1月至2018年4月,获得养老金合计484317.6元,被告人许慧珍占为己有。另查明,案发后,许慧珍将涉案的赃款328628.8元上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慧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其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基本养老金共计484317.6元,归家庭、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贪污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大新县纪委驻县法院纪检组 伍佰祯)